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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律师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i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该机动车方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2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予以确定。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买卖车辆已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5具有下列情形的,出卖方与买受方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或者出借、出卖车牌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的;(3)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6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借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部分,由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出借机动车存在瑕疵或者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是否存在不宜驾驶的具体情况未尽审查义务致人损害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有营业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承租人使用该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驾驶资质尽到审查义务且租赁机动车没有瑕疵的,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出租人未尽审查义务或者租赁机动车存在瑕疵的,按照其过错大小及交通事故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上述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8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机动车承包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包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在车辆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或经雇主同意后驾驶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为赔偿主体。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且未经雇主同意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12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原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未经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车辆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判令其在继承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在判决该继承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以死者的遗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15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6在好意同乘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责任。


17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现场认定,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应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但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责任重新认定。


18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严格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809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7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2030%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造成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9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0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受害人请求的赔偿项目虽不在协议范围内但符合法定赔偿范围的,对该项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21、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行人、非机动车造成损害且各机动车均负有责任的,在明确机动车各自责任份额的基础上,由事故机动车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因乘坐本单位车辆出差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在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为工伤,并经有关部门核准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的,死者家属不能再以单位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23、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后,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不影响其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