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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一、行政许可内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核。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3有政府批准的土地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等);4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五、申请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3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4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提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6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以上材料除第1项外按顺序装订成册。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六、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先向企业所在县、区住建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二)初审盖章后,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住建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核准后报省住建厅备案和编号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